2014年巴西世界杯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,而這場4年一次的足球盛宴,也帶“火”了一些賭球活動。部分球迷在觀看比賽之餘,會投註支持自己喜歡或看中的球隊,甚至有人不惜為此債臺高築。但事實上,我國法律明確禁止賭博,賭球是賭博的一種,賭博之債系非法債務,是不受法律保護的。
  伴隨著世界杯賽程的進行,一些非法賭球渠道也在急劇增多:與正規的足球彩票不同的是,非法賭球渠道為了吸引參與者,往往會提高投註的收益。一些人經不住誘惑,便會通過這些非法渠道下註賭球,不少人的下註金額還越來越大。
  輸錢了,就希望在下場比賽中扳回一局;贏錢了,又希望在下場比賽中賺更多——這是不少賭球者都會有的心理。但是,今年的世界杯頻頻爆冷,讓不少球迷的“投註”打了水漂。一些人在短短幾天,就輸掉了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收入,個別人甚至輸得傾家蕩產。
  於是,那些輸光了投註資本的人,便很容易被非法放貸者盯上。後者以“能提供借款”為餌,誘惑賭球者繼續參與賭球,形成賭球債權債務關係。
  通過非法渠道下註賭球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,是否受到法律保護?答案顯然是否定的。但非法放貸者一般不會主動承認其非法放貸行為,大多數非法借款行為,都會隱藏在“合法”的外衣下。
  我國法律明確禁止賭博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52條規定,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,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等情形的,合同無效。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》第11條也規定,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,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。
  但這種不受法律保護的借貸關係,卻可能有一層“防護迷彩裝”。
  例如,一個賭球者向非法放貸者借錢時,非法放貸者都會準備好一張已經擬好的“借條”,只用填上金額、日期等相關信息,並讓借款者簽字就可以了。但非法放貸者不會讓關於賭博借款的內容,顯示在這張“借條”上。
  這樣做的結果是,當賭球者還不了錢,非法放貸者便可以拿著這張“借條”起訴到法院。法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,只能按照普通的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審理。
  儘管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,賭球債務是非法債務,屬無效法律行為。但一般民事法律行為,適用“誰主張、誰舉證”的原則。該原則要求案件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,來證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,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。而當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時,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,承擔不利的後果。
  在前述賭球債務中,非法放貸者提供有賭球者簽名的“借條”作為證據,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。賭球者要推翻這項證據,必須自行承擔舉證義務,提供能證明該債務性質的證據,這樣法院才能依法採信。不過,多數情況下,對於賭球這樣的非法債務,賭球者能拿出充分完整的證據進行證明,是比較困難的。
  所以,還是讓世界杯觀賽中的“幾家歡樂幾家愁”,停留在情感層面吧!一旦落實到錢上,法律很難保護賭球者。  (原標題:賭球債務不受法律保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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